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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促进会 全心全意、为国为民 共同发展、和平相处 中华共和促进会由陈中华于201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创立。中华共和促进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国为民,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共同发展;指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相互促进、同步发展、共同繁荣,达到双赢。通过探索建立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长期合作机制,充分挖掘合作潜力,相互包容、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和平相处;和平主义又称非战主义,是反对战争或暴力的一切形式,追求和平和非暴力方式,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的暴力,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人与人和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实现和平相处。 中华共和促进会章程 中华共和促进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共和促进会”(简称中华共和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国民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第四条 本会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本会会址:中国香港特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凡自愿加入中华共和促进会,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和相关工作,为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事业而努力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外华人华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九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为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