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促进会简介

中华共和促进会

全心全意为国为民

共同发展和平相处

中华共和促进会由陈中华于201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创立。中华共和促进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国为民,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共同发展;指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相互促进、同步发展、共同繁荣,达到双赢。通过探索建立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长期合作机制,充分挖掘合作潜力,相互包容、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和平相处;和平主义又称非战主义,是反对战争或暴力的一切形式,追求和平和非暴力方式,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的暴力,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人与人和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实现和平相处。

中华共和促进会章程

中华共和促进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共和促进会”(简称中华共和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国民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第四条 本会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本会会址:中国香港特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凡自愿加入中华共和促进会,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和相关工作,为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事业而努力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外华人华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九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为促进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平相处实现人民共富国家和平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四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对具有突出贡献和工作成绩优秀的理事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秘书长)。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影响力、感召力的爱国人士、社会贤达担任永远名誉会长(若干)、名誉会长(若干)。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中每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以通讯方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三)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四)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八)决定常务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理事长可委托执行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

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待的工作;

(七)秘书长可委托执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一)本会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但不超过五名。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会选举通过。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通过出任,副监事长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通过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主持。

(二)监事会的职责是:

1、列席理事会;

2、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机构

(一)为确保本会各项事业顺利进行,本会设立以下执行机构:

1、秘书处;

2、财务处;

3、会员工作处;

4、宣传处;

5、经济交流处;

6、文化交流处;

7、联络处;

8、事业发展处;

9、研究与资料室;

10、会刊编辑部。

(二)各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报请理事长及常务理事会通过产

生。

第二十八条 顾问团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政界要员、企业家、专家、学者、律师、教育界、

文化界、体育界及社会各界名流担任本会顾问。经本会理事大会通过并发聘书。

(二)顾问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顾问团对本会的各项事业及活动,具有指导、建议、参与的义务和权力。

第二十九条 会徽(徽章)、会旗、会歌、会刊、网站

(一)为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向心力,明确本会爱国、和平、发展的原

则,制定本会的会徽(徽章)、会旗、会歌、会刊。

本会的会徽(徽章)、会旗、会歌、会刊经本会理事大会审议并通过后生

效,成为本会永久的标识。

1、会徽:

2、会旗:

3、会歌:

4、会刊:作为本会内部交流刊物,刊名为《中华共和》。

5、网站:{www.ghcjh.com}作为本会的官方网站,肩负着宣传本会宗旨、任务的责任,弘扬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文化,反映本会的各项活动,张扬本会会员风采,促进本会会员之间、本会与其它爱国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往来,增进外界对本会的了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在各国或地区成立分会,分会由所在国或地区的爱国人士及社会各界贤达组成,为独立的法人社团,并接收总会的业务指

导。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大

会上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海内外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并非公募);

(二)资产增值;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人员工资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成立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理事大会通过,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首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共和促进会

二O一五年五月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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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北京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院长、北京医大中西医结合医院疑难病专家门诊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顾问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咨询电话: 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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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联合国大会主席克勒希·乔鲍

陈中华与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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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德国总统克里斯蒂安·武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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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总统阿米娜·古里布·法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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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伊沃·约西波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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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统博鲁特·帕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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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芬兰共和国中间党主席、总理玛丽·基维涅米

陈中华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驻华大使让·路易·罗班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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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院长刘精松将军

陈中华与国防大学联合指挥与参谋学院政委郭尊先将军

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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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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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法制局局长曹育民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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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文燕

陈中华与公安部副部长、中国警察学会会长黎虹

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秀杰

陈中华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委书记晨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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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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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司法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长、工会主席杜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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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司法部普法万里行推进委员会执行秘书长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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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行政庭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

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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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部常务副主任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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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立法专家崔建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组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

陈中华与全国妇联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

陈中华与农工党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桑国卫


陈中华院长与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怀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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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卞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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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姚国建

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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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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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

陈中华院长与中华医学会党组书记、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宗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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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朱德总司令和华国锋主席的保健医师胡维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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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全国政协常委夏日,全国政协常委徐更生、国家保密局局长戴生龙

《人民日报》海外版主编韩雄亮,毛泽东主席警卫员、工人日报纪委书记李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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